2005年9月2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一场大水冲出一个“法律专家”
申欣旺

  2005年9月,因几年前的老官司无法执行,北京市门头沟区70岁的赵仲友又一次来到相关部门,希望得到帮助。
    因为和相邻的粉笔厂的排水关系而应得的一笔赔偿款没有拿到手,粉笔厂效益不佳,厂里人员变动也很大,拿到赔偿的机会越来越小。
    赵仲友说:“我做的事情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我的权利,我不会去违法乱纪,也不会去骂大街,我相信总会有政府部门重视我这个案子。”
    
  围墙
    影响泄洪致灾
  2000年,因排洪口被堵,北京门头沟区东辛房大街54号院南端的赵仲友家遭水灾洗礼,山洪冲垮了其南院墙,同时冲进北房,三间住房成了水塘,财产受到损失,幸好家中无人,没有人员伤亡。
    赵家背靠一山,其上面是门头沟粉笔厂,南院墙正好与粉笔厂厂区相邻。由于时常有山洪,水经过粉笔厂向东泄洪,这是一直以来约定俗成的,赵仲友认为,正是由于粉笔厂1987年在厂区东侧修建了一条南北走向的围墙,将以往的泄洪口堵住,导致洪水无法排出,形成隐患,而2000年7月的大雨最终出事了。
    当地的居民说:“水往东流这是很早以前就形成的习惯,粉笔厂为了便于管理,修围墙的时候就把出水口堵死了,这洪水自然直往下冲了。”
    为此,赵仲友找到粉笔厂,希望粉笔厂能对有关的损失负责,并认真处理排水的事情。但粉笔厂拒绝了赵仲友的要求,赵家只好自己请人清理了家中的淤泥,修葺院墙。
    
  维权
    七旬老翁学法
    交涉未果,赵仲友一纸诉状告到门头沟区法院。他专门请有关部门对房屋的损失作了鉴定,房屋的损失为33790元。赵仲友提出“粉笔厂赔偿财产损失,增设排洪设施”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赵仲友决定不请律师,自己来打这个官司。但官司不是那么好打的,更何况他只上过一年半学。于是,老汉开始自学。赵家的书柜里至今还摆着一系列的法律书籍。“能和这个案子有关系的书,我要认真看懂,和法律程序、庭审有关的更要弄清楚,这几年,和法律有关的报纸、电视节目我是每天必看。我一天学一点,几年下来,我总也学到不少东西吧。”赵大爷颇有成就感地说。
    赵大爷的努力没有白费,尽管粉笔厂辩称,“南山下来的洪水无处排泄的责任不在粉笔厂,是由于周围的居民乱倒垃圾,将排洪口堵塞造成的。洪水无法排泄,与粉笔厂没有任何关系”。门头沟法院在进行实地勘查之后,对案件作出了判决,认为“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邻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赔偿。粉笔厂为保护厂区安全,私自将早已形成的泄洪通道堵塞,致使山洪无法排泄,造成赵仲友家房屋、财产受到损失,由此所引发的财产损失粉笔厂应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    粉笔厂不服,向北京市一中院上诉。粉笔厂同时认为,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受损害,其自身也是受害者,而其堵住的也并非泄洪口,而只是一水沟,水沟被周围居民倒垃圾堵塞”,请求法院重新审理。
    北京市一中院以“粉笔厂为排泄厂区内的污水堵死的下水沟口,并非南山早已形成的泻洪通道,因此,山洪爆发给赵仲友造成的财产损失,与粉笔厂无关。”
    赵大爷纳闷,明明是排泄口,为什么一审法院能看出来,二审就不行了?赵大爷指着堵住的围墙说,幸亏原来的砖是青砖,后来用的是红砖,能看出来实际情况,而周围也没有粉笔厂所说的垃圾。
    
  再审
    老翁维权到底
    赵仲友认为这是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。但是没有办法,这个判决已是终审判决。
    不过赵大爷已经是半个法律专家了:申请一中院再审。功夫不负有心人,一中院还真决定提起再审。
    一中院在再审中对事实重新进行了认定,推翻了二审关于认同“不可抗力”的说法,认为,“粉笔厂私自将排水沟填平、排水口堵死,且未采取其他有效排水措施,致山水从其南墙缺口流入厂区后无处排除,造成赵仲友家房屋、财产受损。对于该损失,粉笔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    官司打赢了,但此时的粉笔厂也已经风雨飘摇了,由于经营不佳,厂里无钱赔偿。原来的粉笔厂已经物是人非了,粉笔厂的负责人换了,而门头沟区有关部门在粉笔厂原有厂址上盖了平房,将粉笔厂搬迁走了。
    只是按照粉笔厂在一审时提供的地图来看,原有的格局并没有变化,被堵死的围墙还在,青、红两种颜色的砖相互映衬。
    尽管拿不到钱,赵大爷还是感到挺满足:“至少这个理在这里,做事就是要讲个理,法院还是给了我公道,我一没有钱,二没有关系,靠的就是相信这个理。”